水产新品种审定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水产新品种审定。
2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3设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均以最后修订的版本为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3.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3.3《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
4承办主体
农业农村部。
5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联办机构
6.1跨部门联办
否。
6.2跨层级联办
是。
7办理限制
申请人不得申报不符合《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水产新品种。
8办理时限
具体根据申请审定品种种类、专家现场审查等实际情况而定。
9受理条件
9.1现有主要养殖(栽培)对象;
9.2育成养殖新对象,经连续两年生产性养殖对比试验,累计试验面积混养不低于5000亩,单养不低于500亩,并表现优异者;
9.3养(增)殖开发利用新对象,经连续两年生产性养(增)殖试验,累计养殖面积混养不低于1万亩,增殖试验面积不低于20万亩,并表现优异者;
9.4国外引进养(增)殖新对象,经连续两年生产性养(增)殖对比试验(试验面积同9.3),表现优异者;
9.5经证实具有育种应用价值的原种;
9.6特殊养(增)殖对象。
10申请材料
10.1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
10.2水产新品种审定申请书;
10.3附件:
10.3.1研究报告(技术总结);
10.3.2养(增)殖繁殖制种技术报告;
10.3.3品种标准;
10.3.4专业单位的种质检测报告(复印件);
10.3.5专业单位的抗病性鉴定报告(复印件);
10.3.6连续两年生产性对比养(增)殖试验年度总结及承试单位评价意见(复印件);
10.3.7申请审定水产苗种的生产技术说明。
11办理基本流程
11.1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1.2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11.3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将材料转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评审。
11.4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收到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报批审核后依法作出是否准予通过审定的决定。
12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纸质件同步送达。网上申请:http://zwfw.moa.gov.cn。
13办理结果
同意通过审定的,向申请人送达《水产新品种证书》;不同意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4结果送达
自取或邮寄。
15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10—59195032/59192918、010—59191895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17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 编:100125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一11:00下午13:30—16:00
18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政务服务投诉
水产新品种审定办理流程图